2019年,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,唐向东坐在原告席上。他面前的不是他的弟弟,而是湘潭大学,唐向东的诉讼对象是一项针对其本科学历的行政决定,目的是请求撤销湘潭大学于2018年做出的撤销本科学历的决定(湘大教发〔2018〕19号)。这一诉讼是他在2018年秋季提起的,正当他接到学位被撤销的通知,尚未将情况告知工作单位时,他便寻找了律师。律师审查后认为这属于行政行为,催促他尽快提起诉讼,因此他在2018年9月将诉状递交至雨湖区法院。这场官司,他经历了整整七年。
随着审判的进行,湘潭大学的代理人参与了庭审,并对此案作出陈述:认为唐向东在2001年入学时是冒名顶替并准备了相应的档案材料,因而撤销学历的决定是合法的。而唐向东则表明自己是通过正常的高考程序入学,反对学校的决定,并指责学校在做出决定前未向他展示认证依据,程序不够透明。法庭在初次审理后并未当庭做出判决。至2019年,雨湖区法院判决认为湘潭大学撤销学历的事实大致清楚,但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,因此驳回了唐向东的诉求。唐向东对此判决不满,决定上诉。
在随后的二审中,湘潭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审查。中院发现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不够清晰,并指出湘潭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时,其行政程序存在严重违法,认为程序严重违法不能用轻微瑕疵来掩盖,于是宣布撤销一审判决,要求重新审理。虽然这一决定表明了二审法院对一审处理的质疑,但唐向东的官司依然要从头开始。
重审开始后,湘潭大学又新提出了一个主张:认为唐向东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。因学校坚称2001年入学的唐向东是冒名顶替者,而现在的唐向东又是被当作冒名者,既然被撤销学历的不是他本人,就不应由他提起诉讼。这样,案件的焦点从“是否冒名”转变为“你是谁”。这一诉讼主体资格的门槛,是行政诉讼的第一道关卡,一旦过不去,案件的审理将停止。对此,唐向东在答辩中提到,他的身份证及湘潭大学的学籍档案上均是唐向东,所以学校撤销的是他的学历,如果他没有诉讼资格,那撤销的是谁的?
双方在法庭上对此争辩了很久,最终法院裁定唐向东具备原告资格,案件继续审理。然而,后续的程序却并未如预期顺利进行,案件多次被驳回起诉,湖南省高院又指令再审,每当接近开庭,前面总会有新的程序问题出现。
经过七年的反复争执与审理,终于在2025年8月,湖南省高院做出了终审判决。高院认真检视湘潭大学的撤销决定过程,主要关注程序是否合规,而不是唐向东是否冒名。在判决中,有三个关键问题被提出:第一是证据质证权,法院认为湘潭大学提供的证据未让唐向东查阅并发表意见,不能作为依据;第二是送达问题,学校在作出正式决定后并未及时告知唐向东;第三是程序正当原则,认为湘潭大学的行为导致了对其程序性权利的实质性损害,因而撤销了该学历决定。
最终,判决要求湘潭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。唐向东在收到判决书的那天,亲自回到湖南,读完判决内容时,心中却无喜悦。七年的努力似乎只是解决了程序问题,本质问题依然没有明确,撤销的决定并未证明唐向东没有冒名的情况。程序违法后,学校有机会重新进行程序,真正的胜负仍不明朗。判决书中的一句话令唐向东思虑良久:“冒名顶替行为是持续状态”,这四个字为之后湘潭大学的所有答辩奠定了基础,也像一把悬在他头上的利刃。
经过重审和终审,唐向东在湘潭的街头漫步,他走到了湘潭大学的校门前,那扇门依然如故,仿佛带着他三十年前踏入校园时的记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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